前言
癲癇症在神經內科是很常見的疾病。據統計,國內盛行率約為5-10/1000,換言之在台灣地區大約有二、三十萬人是有癲癇症的,但從健保局的資料庫統計,在各大醫院就診的癲癇病患人數卻遠少於此。這當中當然包括各地方醫療資訊的差異,使得癲癇病友因無知而失去治療的機會,甚而因發作而造成不必要之傷害或死亡;但我這裡要談的另一個層面,是社會上普遍對於癲癇的不了解,以及傳統歷史文化對於這個病症的歧視,使得很多人排斥被貼上這樣的標籤,甚至忌諱就醫服藥。
癲癇的歷史淵源與錯誤觀念
在中國歷史上,有許多醫療文獻紀錄一些對應於現今癲癇表現的病症。最早從《黃帝內經》的〈癲狂〉篇就曾提到過癲癇的基本概念,而到隋朝巢元方的《諸病源侯論》更依症狀將癲症分類為「陽癲,陰癲,風癲,濕癲,馬癲 」五類。到了唐朝孫思邈的《千金要方》,更是用「六畜癇」(馬癇,牛癇,羊癇,豬癇,犬癇,雞癇)來描述患者發作時的模樣。
無獨有偶的,癲癇在外國歷史演變上的形象更是慘不忍睹。在印尼,癲癇被認為是未知黑暗力量的懲罰;非洲某些國家認為癲癇與巫術或惡靈有關;在喀麥隆,人們認為癲癇是惡魔侵犯人體所引起;尼泊爾認為癲癇是被惡靈佔據或是紅色的反射,看見癲癇發作時,要將水噴在病患的前額或是拿皮鞋給患者聞;在瑞典,傳統醫療仍將癲癇視為一種巫術;在荷蘭,癲癇發作要被綁起來並處以鞭打。直至今日仍有許多國家認為癲癇是一種傳染病,可經由唾液傳染,而禁止癲癇朋友使用公共餐盤、、、。
至於在婚姻方面,英國以前是禁止癲癇患者結婚,直到 1970年才修法廢止;在美國則是到1980年才完全修法廢止癲癇患者不能結婚的規定。癲癇不是原罪,卻被貼上不潔或邪惡的標籤。
所以台灣過去俗稱癲癇為「豬母癲」、「羊癲瘋」也是描述全身抽搐時類似豬羊發狂的模樣並發出類似的叫聲,儘管容易意會卻污名化了病患。而老一輩教導說病患癲癇發作時要趕快壓制他,甚至幫他放血,並將手指頭或身旁硬物塞入患者口中以防止咬傷,更是根深蒂固的錯誤觀念。
台灣社會文化的歧視
讓我舉出三個真實例子。案例一是數年前法院判決一個案例,一對夫妻結婚半年後要離婚,丈夫告上法院說太太詐欺,婚前沒有告訴他說自己患有癲癇,於是在太太癲癇發作時,無知的丈夫不知所措,再加上對癲癇的誤解而極力排斥他妻子。結果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尚未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妻子隱瞞病情使得丈夫受騙,故准予離婚!
案例二發生於民國86年,有一男子被控強姦未遂,於是該男子辯稱案發當時是因癲癇發作意識喪失,無法控制行為,才會有強暴女性的舉動。隨後該男子的髮妻也理直氣壯地提出醫院証明,證實該男子長期患有癲癇症。雖然最後該男子仍被判刑,但以癲癇做為脫罪說辭卻令人遺憾。
案例三是一位宜蘭縣許姓男子開車時癲癇發作撞傷五人,法院審理發現,他從十二歲起就被診斷癲癇,卻故意隱瞞病史考取駕照危險上路,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四月徒刑,緩刑兩年。(關於台灣目前駕駛法規,文末會再補充說明)。上述案例都對癲癇朋友的婚姻、生活、就業產生重大影響,使他們生活有了缺憾,失去了公平競爭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