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不景氣的年代,大家對於可能會有的福利無不極力爭取。醫師必須面對各種不合理的要求,有時真是有理說不清。


        幾年前的農曆過年前,蔡醫師收治了一位從急診來,小腦出血的婆婆。在住院期間婆婆一直抱怨眩暈,我們開了止暈藥給她吃。然而我們也明白告知,小腦出血本來後遺症就是眩暈、步態不穩;婆婆的暈不是短期就能改善,只能藉由藥物控制,等到血塊慢慢吸收才能進步。


        婆婆的暈眩確實對藥物不盡理想,每天長吁短嘆的,也不敢下床;而她擔任義消的兒子則對病情未能改善大表不滿,甚至投書告前一位醫師醫術不佳。而後半段輪到由我照顧婆婆,少不了又得周旋一番。幸虧婆婆嚷嚷暈眩的次數越來越少,在過年前順利出院了。


        過年後第一次回診,婆婆雖然仍會抱怨頭暈,但是理學檢查發現小腦症狀已經大有進步,那表示血塊應該如預期的吸收中。第二個月回診,婆婆在旁人照護下雖然走路仍會晃,卻已可獨立緩步行走。


        擔任義消的兒子拿出殘障申請書,請我幫婆婆開立殘障申請。我告知依據殘障鑑定手冊上,只有因中風造成肢體無力得以符合,而婆婆手腳力量都健全,是平衡神經受損導致的步態不穩,無法符合。同時在復健及血塊逐漸吸收後,兩個月已經看到明顯進步,之後應該會更好。一般中風我們希望觀察半年(黃金復健期)再評殘障,但以婆婆情形,無論依臨床經驗或實質條文應該都如何無法符合殘障標準。


        兒子聽了大為光火,嚷嚷的那以後他們不來這裡看診了,要回雲林去看。我淡淡的說:「那好吧!最重要是持續的復健。」於是我讓他們複製病歷回鄉去,就近做復健應該可以進步更多。


 

        在那年八月(半年之後),院方抱怨專線忽然同時收到了四封投訴信,其實是那位義消兒子發的。更絕的是,他這四封信是分別寄給總統府、行政院、衛生署、以及桃園縣衛生局。四封信的用詞並不完全相同,看得出他不是只換標題而已,還是有試圖在文章上做些區隔。


        寄給桃園縣衛生局的大意是說,我醫術不佳,讓他媽媽承受頭暈的痛苦;然後又不願意開殘障給他們,讓他們對於我所在的這家醫院信譽大失所望。


        寄給衛生署的大意是說,我沒有醫德,不願意開殘障給他們,讓他們大老遠跑來求診卻無法得到應有的治療與幫助。衛生署不應該容許我這樣的醫師存在,並且應該徹查我是否以前就常常被患者投訴。


        寄給行政院的大意是說,我故意刁難,不願意開殘障給他們,讓他們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與福利,請行政院長要秉公辦理。


        寄給總統府那張讓我印象最為深刻。不同於前三封信,患者兒子向總統 (那時是陳水扁) 提了兩點訴求:第一點是說我態度惡劣,不願意開殘障給他們,以便改善他們家的經濟狀況,請總統要主持公道。後面附加第二點說,現在治安不好,農民的農具常常放在田裡而被偷,請陳水扁總統要督促警察多捉小偷,保障農民權益。


        四個政府單位同時將投訴信件影本轉交本院,希望院方就當事人陳情事件做出回覆,而抱怨小姐在同一天把這四封信轉交給我。我乍看之下覺得錯愕,但更多的是哭笑不得。這四封信內容用詞雖有不同,對不同單位有不同的訴求,搞不好還是高人指點操刀的;但唯一的共通性,就是對於我沒有開立殘障給婆婆表達不爽之意。


        我不過是依法辦事嘛!不符合殘障就是不符合,已經很婉轉的說明了;怎麼知道家屬在沉寂半年後,忽然來一記回馬槍,而且一次投訴四個單位,洋洋灑灑細數我的罪狀。真是何德何能啊?更絕的是寫給總統府那封,居然把我跟小偷相提並論了,真是讓人嘆氣啊!


        殘障是政府給予弱勢團體與個人的德政,又不是拿來改善經濟狀況或賺錢用的,這罪名套在我頭上真是太沉重。但那又能怎麼樣呢?反正政府單位就是如此,既然有人陳情就得給個答覆。四封公文的來函也是官腔官調:衛生局和衛生署說,經有民眾投訴貴院醫師醫術不佳並蓄意刁難,請詳察是否真有其事;行政院說,政府一向重視民眾福祉,對於民眾之不滿,請貴院詳查後提出合理說明;總統府的來函開頭第一段更是「總統一向勤政愛民、、、、請詳察是否損及民眾權益」。此時此刻,我誠然感受到當年岳飛被宋高宗連下十二道金牌追殺一樣的遺憾與悲憤之情。


        好吧!既然人家投訴四個單位,訴求明明只有一個卻可以搞成四篇言之成理的投訴信,那我也來針對內容做出四篇不同的答覆。所以我大筆一揮,鉅細靡遺提出該患者病情不符現行殘障條文法規之處,以及當時處理應對等等細節,請有關單位明察、、、、。要作文,我也可以講得理直氣壯。


        將回覆內容上呈主任批示時,我們主任又再度開口了:「你怎麼又那麼倒楣?老是遇到這種事?」距離上次他這樣講,只隔了一個月。(見前文 投訴(1) )


        當回信送交抱怨專線單位後,抱怨小姐依照醫院內規,還是必須打電話去跟當事人婉轉說明與道歉,真是難為她了!抱怨小姐好心問我:「醫師啊!現在離婆婆中風已經滿半年了,如果她們有意願要回診,你會不會開殘障給她?」


        我大驚失色,連忙揮手道:「千萬不要!!你別叫她們回來了!她們沒回來看也就算了。萬一她們在投訴之後充滿期望跑回來北部,而結果仍是不符殘障標準,她們應該會惱羞成怒,覺得我又故意把她們騙回來一次、、、、。」這樣的患者與家屬,還是再也不要見面了。

 

(本文寫於民國98年9月21日)

arrow
arrow

    兼善天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